相关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守则》
私募排行网给你答案:从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指南》、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违规开展私募产品分拆转让业务问题的批复》等
正确答案:A 解析: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包括:(41021)基金合同。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条款。 (四)基金投资状况。 (五)基金资产和负债。 (六)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 (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绩效报酬安排; (8) 可能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宣传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和负债; (六)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 (七)基金安排承担的费用和绩效奖励; (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上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内容:关于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率,《指引》规定,半年度报告应当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应当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次年6月底。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选择报送季度报告(包括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这意味着股权和创投私募必须披露年报和半年报,但季报是自愿披露的。这与私募证券的披露频率要求有很大不同。一是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项目的专项说明、管理人报告等可选项目。二是年度报告,需要披露:一是基金产品情况,包括基金基本信息、基金产品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情况(可选)、外包机构情况;二是基金运作情况,包括累计运作情况和持有项目的说明;三是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和利润分配情况,包括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费用明细、基金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四是基金投资人的变化;第五,经理的报告;六、托管人报告;第七、审计报告。最后是季度报告,可以自愿披露。需披露基金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信息、基金持有项目专项信息、管理人报告等均为选填项项目。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内容、频率、方式、披露责任、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应按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信息披露不仅是私募基金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进而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由于大多数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而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凸显,导致投资者面临更高的道德标准。风险。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规范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于2016年2月4日。本文将分析该《办法》的核心内容,明确我国私募基金未来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如何操作避免触及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法律红线。 1、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哪些人?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办法》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华夏基金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协会。可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仅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还可能包括其他主体。在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下,相关义务和责任如何划分?对此,《办法》指出,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我们认为,允许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体现了私募基金“私募”的核心特征,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为落实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办法》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2、基金托管人承担哪些信息披露义务?如上所述,私募基金托管时,基金托管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办法》明确指出私募基金托管人承担审核义务。 《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私募基金管理人配制的基金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均应当经过审核确认。基金托管人作为资金流动的监管者,应当审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相关信息。这不仅明确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的具体权利,也使基金托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了责任。必要的责任和义务,使基金托管人能够约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如何披露信息?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方式,《办法》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可见,与公募基金公开推介并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不同,私募基金以“私募”为核心特征,即向特定个人募集资金。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只能以非公开方式披露信息。不得采取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的方式。具体而言,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同时,《办法》还赋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投资者充分的自主权。双方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方式、渠道等具体事项。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实施情况是否纳入监管?是的。为监测行业系统性风险,更好地落实行业自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办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通过这一特殊渠道信息报告机制,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落实情况纳入统一监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及私募基金运作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所报送的数据为准。备份平台。该方法为未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可信的业绩记录奠定了制度基础。 5、证券私募投资基金有哪些特殊要求?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与股权类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在流动性、估值、申购赎回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具有明显的高流动性、高风险特征。为此,《办法》对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即私募基金运营期间,除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外,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组合信息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可见,《办法》对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的披露频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的月度披露内容仅限于基金净值信息,不包括季度披露。信息应当披露主要财务指标和投资组合信息。 - - - - -【超过】